一些地方政府在房屋拆遷中以個人利益要服從“公共利益”為由,非法地介入商業(yè)性目的強制拆遷。目前我國現行法律對“公共利益”內涵沒有具體明確規(guī)定,導致在實際拆遷工作中,作為政府的一項強制性拆遷行政權力的使用被擴大化了。一些地方政府給一些開發(fā)項目掛上“公共利益”的幌子,借助政府的公共權力,侵害被拆遷人私有財產權。
針對以上問題,提出以下幾點建議:
。1)明確土地使用權的財產權利,合理確定拆遷補償標準
要對被拆遷人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給予公平、合理補償。通過修改《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》及其相關法律和法規(guī),明確規(guī)定被拆遷人的土地使用權的財產權利,在拆遷中,除了對被拆遷人的房屋進行補償外,還應補償被拆遷人因喪失土地使用權而遭受的損失。
拆遷補償標準應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(qū)位、用途、建筑等因素,并充分考慮土地本身的價值和預期收益,按照市場正常交易價格評估,由拆遷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,切實保證拆遷補償價格同房地產市場接軌。真正做到按照市場規(guī)律確定拆遷補償標準,及時調整、修正拆遷補償價格指數,確保不低于同期商品房價格上漲的指數。
。2)嚴格界定“公共利益”的概念,建立商業(yè)性用地拆遷的市場化機制
要對“公共利益”的概念作出具體明確的界定,將政府強制執(zhí)行程序嚴格限制在“公共利益”的范圍。與此同時,政府必須退出商業(yè)性用地的房屋拆遷,并在房屋拆遷過程的監(jiān)管、聽證、裁決等方面發(fā)揮應有的作用,從而實現政府行為的規(guī)范化和合法化。
要嚴格區(qū)分公益性拆遷和商業(yè)性拆遷,實行不同的房屋拆遷規(guī)定。前者是著重強調程序正當化,體現為適當補償,后者則用市場價值規(guī)律調節(jié)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利益關系,實行充分補償。建立商業(yè)性用地拆遷的市場化機制,將出于商業(yè)目的的拆遷完全交給市場,按市場規(guī)律辦事,在被拆遷人自愿的條件下確定是否同意拆遷。補償標準、安置辦法,由開發(fā)商與被拆遷人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協商解決。
要從保護群眾合法權益和規(guī)范政府行為出發(fā),完善房屋拆遷秩序。一是要通過公告、聽證、協商等方式聽取被拆遷人的意見,獲得房屋拆遷的確認;二是設立“公共利益的需要”的認定程序;三是建立商業(yè)性拆遷的相關程序、實施原則和具體辦法。
。3)完善住房供應保障體系,確保被拆遷人基本居住需要
一是建立商品房、安置房、經濟適用房、廉租房、二手房為一體的完善的住房供應保障體系,從而拓寬被拆遷人住房選擇空間,保證被拆遷人“買得到,買得起,有房住”。
二是建立政府住宅基金,擴大廉租房屋和經濟適用房的比例,對被拆遷人購房提供優(yōu)惠政策,在相關稅費上予以減免,保障低收入被拆遷人的基本居住條件和基本生活來源。
三是要不斷完善拆遷安置辦法,控制拆遷還原房的價格,建立對拆遷安置工作不落實的責任追究制度。
由于政府在拆遷過程中的起著非常重要作用,因此,限制政府的權利,并且增加各部門的監(jiān)督職能是非常必要的。同時讓社會各界都來監(jiān)督,并且把相關的法律落到實處,這樣才可以使拆遷的悲劇減少,保障人民和國家的利益不受損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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